第三节 关注职业多思考
一、公务员职业概念
【概念】(公务员法第二条)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意志和最高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有序运行的基石和保证。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遵守宪法与法律,是各个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应当树立宪法至上的思想,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成为守法的模范和楷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核心意义是对于宪法的忠诚。所谓对宪法忠诚是指以最好的能力与智力,以自身的言论与行为来维护宪法的权威与促进宪法的落实。就积极方面而言,对于宪法的忠诚就是要凡是有利于宪法实施的事情都尽最大的力量去做,就消极方面而言就是凡是有害于和不利于宪法的事情都应当予以反对和回避。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1)公务员应当按照权限履行职责。这包含两层涵义:第一,该权限是明文规定的权限。公务员行使权力、履行公职应遵循依法原则,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公务员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超出法律的规定行动,否则就是滥用职权。第二,该权限属于实体法上的权限。实体法是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公务员履行职责所依照的权限是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限,例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位的公务员在进行食品卫生执法时可以依照这一规定,审查批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证件,其只能在这一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不能超越这一权限从事消防器材等方面的审批。
(2)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在这里,所谓程序是指权利义务实现的步骤、顺序和方式。公务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因为公正的、公开的程序能够使得实体的权利义务得到公平的实现,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众、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对行政程序规定比较集中的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等。公务员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其权限,例如,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位的公务员在审查批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的时候就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有关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等法律程序进行审批。
(3)公务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这里,认真履行职责的涵义有三层:一是应亲自履行职责,非有正当理由,并依照规定程序,不应将自己的职责委托他人来履行;二是应按时办公,不得迟到早退,请假须有正当理由并经过上级领导批准;三是不能擅离职守,一般情况下应坚守岗位,遇到突发的特别紧急的事件,应经过上级领导同意后才能离开,出差、休假也应及时回到自己的岗位。
(4)公务员应当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公务员享有较好的福利待遇,工作比较稳定,这虽然有利于稳定公务员队伍、维持社会安定与秩序,但也容易带来公务员效率低下、官僚作风严重等问题。因此,规定公务员提高工作效率的义务有利于公务员高效地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公务员应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也是我国宪法提出的要求,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依靠人民。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任务就是反映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据宪法的规定,所有的公务员都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采取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人民群众分散的意见科学地结合起来,形成计划、政策和法律、法规,然后再在群众中加以贯彻实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并且依靠他们的支持来完成各项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务员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这是由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在国家机构及公务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他们实行监督,以保证其不折不扣地代替人民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公务员应当积极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这首先是基于公民义务而产生的,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可见,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我国每个公民的义务,公务员对此更是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的安全主要包括: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权不受威胁;国家的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国家的秘密不被泄露。国家的荣誉是指国家的荣誉和尊严,它主要包括: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国家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对外主要是指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指相对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公务员的所有职位都是在国家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的,每个职位都有明确的任务和职责。因此在每个职位上的公务员都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用自己的全部精力,兢兢业业、专心致志地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承担起本职位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
“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关于公务员服从义务的规定。规定公务员的服从义务是十分必要的。首先,现代公务员体系的组织方式是科层制,公务员应当接受上级的指挥,以保证组织系统的权威性、统一性与效率性。其次,在法治化的政治体制和现代公务员制度下,公务员的首要职责是执行法律,其对上级不是人身依附关系,服从上级的决定与命令不过是执行法律的需要,服从上级的决定与命令是执行法律的手段和方式。
公务员应当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有以下涵义:第一、公务员服从的决定与命令应是上级作出的。所谓“上级”,是指同一系统或组织中地位、等级较高的机构或人员。上级包括直接上级和间接上级,直接上级是指直接具有领导权、指挥权与主管权的上级,间接上级是指除直接上级以外的具有领导权、指挥权或监督权的上级。一般而言,对公务员实施领导应逐级进行。上级向公务员交代任务,一般应通过其主管的上级,但也可以越级直接向下级公务员发出决定与命令。第二、公务员服从和执行的是上级作出的决定与命令。所谓决定和命令是指上级作出的下级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指令。就形式而言,既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又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第三、公务员服从与执行的上级的决定与命令应是依法作出的。一方面,该决定与命令的内容应是合法的。该决定与命令应在上级的权限范围之内,否则下级公务员有权不执行;该决定与命令应与上级的职务有关,例如对上级领导的私事,公务员就可以拒绝执行;该决定与命令不属于法律所禁止之事项,对于明显违背法律的决定与命令,公务员可以拒绝服从与执行;该决定与命令不属于下级公务员独立执行职务的事项,一些特殊的部门如有关的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等,一旦法律赋予这些部门的公务员独立执行职务的权力,上级的决定与命令即不能涉及其独立执行职务的范围。另一方面,决定与命令发布的程序须合法。上级作出的决定与命令必须是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的。程序合法是内容合法的重要保障,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在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进行行政执行时,都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保障相关行政命令内容的合法,保障行政活动的公正和效率。对于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命令,公务员有权不予服从。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时,来自上级命令的程序合法性,就更应当成为公务员执行命令的前提条件。第四,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尚未公布的或不准公布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秘密直接涉及国家的安全,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事。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此作了规定,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我国1988年9月通过、1989年5月施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密纪律。对公务员而言,履行保密义务的基本要求是: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此外,公务员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有一定联系的。有的国家秘密是由一系列工作秘密组成的,泄露了工作秘密,就间接地泄露了国家秘密。公务员在工作任职期间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不得辞去公职。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公务员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就是要严格遵守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与道德准则。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对公务员的纪律作了全面的规定,包括公务员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社会公德是要求一般人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准则,包括遵守纪律、讲究礼貌、讲究卫生等。公务员应当率先垂范,带头遵守。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所谓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指要求公务员办事公正无私,廉洁自律,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实现公务员的清正廉洁是党和国家的一贯要求,是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公务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属于其所在的职位,不是属于个人的。公务员必须建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为公共利益而工作,而不能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谋取私利。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有的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义务的具体化,有的是由公务员职业本身特点决定并衍生的义务。作为公务员,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当然应当履行。规定公务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其目的和意义在于:能够弥补因职业不同,公务员法无法详细列举的公务员的其他义务,使得公务员义务的内容更加全面完整、更具体,也更能够反映时代特征与时代精神。
【纪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责任】(公务员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公务员职业道德
(一)公务员行为规范
1、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3、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4、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5、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7、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8、品行端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公务员行为规范解读】
【政治】
1、公务员的政治行为主要是指公务员任职期间,在涉及政治问题和政治活动中的表现。例如,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观点、政治信仰、政治道德以及对某一政治问题或某一政治事件的态度和所采取的言行。
2、我国公务员的政治行为基本规范——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忠于国家、维护政府;遵守法纪、执行政策;服从组织、服从领导。
【廉政】
1、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是关于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命令、政策、纪律的总和。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是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或遵守的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公务员廉洁从政的核心要求,是不利用职权和职务或公务之便谋求不正当的私利。这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本质所决定的,也是公务员的职业性质、工作特点和社会责任所决定的。甚至可以说,廉洁从政是公务员的立足之道,立身之本,立业之基。
2、我国公务员廉政行为基本规范——遵法守纪、廉洁奉公,崇俭避奢、节俭朴素,束身自律、戒贪防腐。
【业务】
1、公务员的业务通常是指其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以及与职责有关的事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业务是行政职能的具体体现,涉及政府开展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对行政效能、政府形象和声誉,对社会生活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业务行为必须进行必要的规范。
2、公务员的业务行为基本规范——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依法行政、公正文明;勤勉高效、务实创新;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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