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首页

新闻动态

政策公告

申论资料

行测资料

公基资料

面试专题

试题中心

关于我们

培训基地:南京 | 淮安 | 连云港 | 宿迁 | 盐城 | 徐州 | 镇江 | 泰州 | 扬州 | 南通 | 常州 | 无锡 | 苏州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基资料 >> 法律 >> 内容
2014年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储备(5)
致远教育          发布时间:2014-11-19     点击: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它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也可分解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等。


  二、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例如,在税收关系中,税务机关为行政主体,纳税的单位或个人为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行政相对人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不是仅指个人。第二,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而不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第三,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第四,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本类推荐

没有

本类固顶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