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首页

新闻动态

政策公告

申论资料

行测资料

公基资料

面试专题

试题中心

关于我们

培训基地:南京 | 淮安 | 连云港 | 宿迁 | 盐城 | 徐州 | 镇江 | 泰州 | 扬州 | 南通 | 常州 | 无锡 | 苏州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基资料 >> 法律 >> 内容
2014年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储备(2)
致远教育          发布时间:2014-11-19     点击:    

 法律关系


  (一)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权利与义务)。这里仅对前二者加以阐述。


  1.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人,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这里的“人”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有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在一定范围内参加到法律关系中,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等。


  2.法律关系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以下四类:①物;②行为;③智力成果;④人身利益。

本类推荐

没有

本类固顶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