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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考申论热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有效监督问题
致远教育          发布时间:2014-11-27     点击:    
2010年公考申论热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有效监督问题
            

一、关于该社会问题的解决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将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融合为一体。各预算单位应随同部门预算一起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形成统一的整体,明确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标准、采购时间、资金来源、采购方式。

(2)政府采购预算要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从而可以约束政府采购行为。

(3)增强透明度,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一、是公开法规政策。让政府采购当事人及时把握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让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好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公开采购程序。从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公告发布、评审办法、评分标准、供应商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坚持简捷公开,手续齐备,程序合法,规范运作,杜绝暗箱操作、幕后交易、贪污腐败等行为。

三、是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接受公众监督,也为供应商维权提供必要依据,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有效。

四是公开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全面考核考核,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五、是公开曝光不法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增强法律的震慑力,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

六、是公开投诉程序及处理结果。一方面为供应商创造合理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信箱和电话,保证正确投诉,另一方面及时处理,给投诉的供应商一个满意的答复,实现投诉处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公开化,维护好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4)建立健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标准,考核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再者,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采购市场需求、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科学的绩效评价,为采购数据信息的利用和信息资源开发、为采购决策和政府决策提供了准确资料,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调节国民经济运行,支持国内企业发展提供了决策依据。

(5)健全法制,强化制约。国家应以《刑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为准绳,健全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立法上明确界定腐败行为,严惩不怠,根除其滋生的土壤,促使供应商诚信合法经营,从而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制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让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以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震慑力。各级政府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广大供应商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重点宣传商业贿赂行为违法的后果,结合典型案例,实行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使政府采购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加快政府采购网络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成果,大力推行电子采购制度,将政府采购网络建设全部纳入“金财工程”系统建设,以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网、管理网、电子商务网,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网络化,将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延伸到各预算单位,从而实现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网上开标、网上评标、网上交易,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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