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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政法干警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致远教育          发布时间:2014-11-20     点击:    
2014年江苏政法干警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省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公共科目笔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主要精神


各有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公共科目笔试将于9月20日举行。为切实做好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报名方式


  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审查和缴费确认,均在网上操作。报名网站为江苏省人事考试网(www.jsrsks.gov.cn)。各市人事考试网站提供报名专栏和报名链接,报名数据服务器集中在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报名时间安排


  1.报名、照片上传时间:8月25日9∶00-8月29日16∶00。


  2.资格审查时间:8月25日9∶00-8月30日16∶00。考生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考部门或单位资格初审。


  3.缴费确认时间:8月25日9∶00-8月31日16∶00。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即可使用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方可视为通过资格审查,报名成功。


  (三)补报名安排


  网上确认结束后,因报名人数(缴费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职位的考生,可重新登陆报名系统补报其它职位。补报名的时间为:9月1日12∶00-16∶00。


  (四)准考证打印


  在规定的时间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并进行缴费确认的考生,于9月17日-19日登陆江苏省人事考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


  (五)注意事项


  1.考生登陆报名网站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标准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字母为小写),大小为20Kb以下。


  2.此次报名使用易宝支付平台进行网上缴费,考生须使用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进行操作。


  3.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特困家庭考生,先在网上缴费确认并参加笔试后,于9月22日-23日到笔试所在地考务机构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相关市人事考试机构要认真审查考生提供的材料,并于9月2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人员名单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将考务费退还到考生缴费的银行卡中。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办理减免考务费的地点和联系方式。


  4.报名期间,考生通过招考部门或单位资格审查后,经本人申请,可更改以下报名信息:姓名中的错别字(生僻字)、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考生其他报名信息不得更改。更改信息处理办法:第一,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同音字、形似字等)应以考生出示的身份证为准,与身份证号一致方可更改;第二,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数字,在姓名一致的情况下方可更改;第三,考生更改报名信息均应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可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下载)。信息修改方法与程序请参阅网上报名须知。


  二、笔试工作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9月20日。具体安排如下: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按培养学历层次采取分类考试的方式,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班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职位的考生参加A类考试;报考专科班职位的考生参加B类考试。上述两类考试科目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题,《申论》为主观题。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教育入学考试的时间为9月21日。具体安排如下:


  9∶00-11∶30 《民法学》


  《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班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职位的考生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专科班职位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教育入学考试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


  (二)考点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在无锡、徐州、淮安、镇江市设置考点,考生报名时可就近选择笔试考区参加笔试,具体考试地点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监考及巡考工作


  各有关市要高度重视考试实施中的组织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做好监考、巡考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监考人员要加强考场管理,严格按照《笔试时间安排、操作步骤及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此次考试实行全程封闭,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考生应考不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情况的处理


  考试期间,没有准考证的考生,一律不得入场参加考试;有准考证,但遗失身份证的考生,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否则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五)笔试期间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对笔试期间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六)成绩通知


  考生笔试成绩可按公告的时间要求登陆江苏省人事考试网查询。


  三、考试大纲


  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在网上公布。


  四、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2〕9号,苏财综〔2002〕5号)的有关规定,此次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收费按98元/人的标准向考生收取,教育入学考试笔试费用46元/人,合计笔试费用为144元/人。


  附件:1.考场规则


  2.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节选)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18日


  附件1


  考 场 规 则


  (公共科目笔试)


  一、考生在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对。


  二、考生迟到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或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进入考场,开考后考生不得相互传递任何物品。


  四、考生不得将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手机等)或有计算、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其他设备带至座位。考试期间凡发现将上述物品或设备带至座位的,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使用上述物品或设备(带至座位未关机、已关机考试中铃响或振动,均按使用处理)的,一律按严重违纪取消考试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五、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和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但不得做其他任何与答题无关的标记;考试铃声响过以后方可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解答。


  七、客观题答案按要求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主观题一律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作答,用圆珠笔、铅笔或在非指定位置作答的内容无效;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或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按有关纪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节选)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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